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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贷款高可贷88万 详解公积金的7种用途

房天下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5-13 23:03

[摘要] 5月8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于10点在市公积金中心召开。此次政策即国家330新政后,对苏州楼市又一大利好。家庭高贷款额度可达70万元!借助新政,小编详解公积金的7种用途。

继此前苏州市区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之后,园区公积金贷款也做出相应调整,5月13日下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

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根据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74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2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高限额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21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 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二、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个人可贷额度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个人可贷额度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四、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计算规定,执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用途二:建造

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特困可提取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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