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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中国舆情网  2015-03-03 13:11

 

福建厦门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厦门的沈诵庆先生于1994年向厦门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支付总房款152.7187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264.1290万元)的90%预付款,预购嘉莲大厦一楼商场。1998年3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依据合同向汇成公司一次性付清尾款。依据购房合同规定汇成公司应当于同年12月向沈先生交付商场,并于交房后60天内为沈先生办理相关产权证,否则,汇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汇成公司一再延期交房,直至2000年又因房价开始快速上涨,汇成公司为了高价转卖,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逼迫沈先生退房,协商不成沈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汇成公司向沈先生交房。

2002年汇成公司又出一招,虚增公摊面积280平方米要求沈先生补交房款130余万元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汇成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数据无效,汇成公司败诉。2003年12月,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以“大楼背后的黑幕”为题曝出厦门房管部门与汇成公司联合虚增嘉莲大厦公摊面积2400平方米,舆论哗然。

尽管沈先生两次都获得胜诉,但围绕房产证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汇成公司支付办证违约金的艰难维权才刚刚开始。

2005年至2006年,经过厦门市两级法院及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撤销了厦门房管部门之前对嘉莲大厦做出核准的面积测绘数据及所发房产证,要求重新测绘并核准,重新为嘉莲大厦业主颁发房产证。法院判决汇成公司支付给沈先生的违约金自2005年7月4日起算(之前违约金有另案判决),计至汇成公司备齐资料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从2007年至2011年,沈先生先后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交了6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始终停留在纸上。沈先生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汇成公司向时任厦门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陈炳发发出的一份《情况反映》,催生出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阻止了思明区法院的正常执行。

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以“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福建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为题进行报道,指出厦门市委及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干预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沈先生获悉真相后,通过多种渠道向高人民法院反映和举报此案在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并请求督办。

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11月及2014年5月三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督办此案。2014年4月3日,高人民法院又将被执行人汇成公司正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曝光。

尽管有高人民法院的挂牌督办与失信黑名单措施的强力支持,但十七年后的今天,穷尽所有司法救济途径,沈先生期盼已久的房产证依然处于“待产”中。

办证损失数亿元

沈先生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厦门,以投资购买、出租商业铺面为主业。

据沈先生介绍,他原计划进行滚动投资,即前一个项目完成投资后,取得产权证,用此项目物权向银行抵押融资,再投资下一个项目。

1994年汇成公司老板因开发建设嘉莲大厦急需资金恢复施工找到沈先生,邀请沈先生投资购买其开发的嘉莲大厦商场。沈先生依约向汇成公司预购嘉莲大厦一楼全部商铺2620平方米,如期支付了90%的房款,双方预售协议约定1998年交房。1998年3月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沈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152.7187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264.1290万元),合同规定汇成公司应当于同年12月向沈先生交付商铺,并于交房后60天内为沈先生办理产权证,否则汇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汇成公司自从收取了沈先生的全部房款之后,不仅没有及时交付商铺,而且采用断水断电、不让商铺悬挂广告牌等手段逼迫其退房;交房之后又不办理房产证、还虚增公摊面积要求沈先生多交房款。

尽管沈先生通过艰难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汇成公司应支付办证违约金结果。但相较于因办证造成的损失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沈先生向记者算了一笔账。

1999年,沈先生出资与当地某公司合作建设“福德堡”项目,其中有30套共计4000余平方米的商铺,按照计划,沈先生准备用嘉莲大厦商铺抵押贷款,与合作方谈好由他单独买下那30套铺面房用于出租。当时沈先生已同厦门国际商业银行谈妥抵押贷款3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2400余万元),并对抵押商铺做了价值评估,只要嘉莲大厦一楼商场的房产证办下来,就可以完成贷款手续。后由于未能办理产权证,贷款计划被撤销,沈先生也因资金不足,折价6000元每平方米抛售了那30套商铺。如今被迫出售的商铺已增值至6万元每平方米,比当年10倍,总价值2.4亿元。仅此一项损失就超过2亿元。沈先生的整个滚动投资计划均因此被卡壳,损失无可估量。

购房合同与判决书均要求:汇成公司违约金必须承担至汇成公司备齐资料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照法院的判决,从2001年6月25日起开始计算办证违约金至办理房产证为止,房产证直到现在仍未办理,违约金应继续计算下去。截至目前,违约金仅支付至2007年9月,总计600余万元。即使加上尚未执行的1200万元,违约金总数也不足以弥补因办证造成的损失。

即便如此,汇成公司也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沈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建厦门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汇成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强制执行遭强力干预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终字第99号判决:“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沈诵庆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自2001年6月25日算起至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汇成公司应于收到沈诵庆的材料后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汇成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为沈先生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沈先生只好再次起诉汇成公司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支付违约金

2005年11月23日,思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诵庆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即自2005年7月4日起至产权证办出交付原告时止的违约金)。”

汇成公司不服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28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汇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沈诵庆从2007年至2011年,先后向思明区法院提交了6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但判决结果始终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

沈诵庆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汇成公司发出的一份《情况反映》,催生出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专题会议纪要,阻止了思明区法院的强制执行。

记者看到,一份由汇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的《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称,“2010年5月11日下班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突然来到我公司,就嘉莲大厦系列房产纠纷案件张贴公告,要求公司于5月31日前搬离现办公场所,否则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行为。”

这份《情况反映》写道,“市委领导曾专门针对我司陷入巨额恶性循环赔偿的事件召开会议,会议上政法委陈炳发书记严厉指出要停止对我司巨额赔偿金的执行,当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市土房局的相关领导均参加了会议……”

《情况反映》还强调,参加专题会议的土房局郭副局长“再次确认当时会议上政法委陈炳发书记坚决制止此类利用司法程序来获益的恶劣行为的态度,不仅如此,陈书记还明确表示会通过执行回转弥补我司的损失”。

沈先生向《人民法治》记者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这是一份由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的关于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时间是2010年7月6日上午。

这份编号为“(2010)18号”的会议纪要载明,由市政法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土房局为主负责,会后抓紧向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汇报嘉莲大厦房产纠纷系列案件相关情况,“旨在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并对我市两级法院相关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复查。如复查认为相关案件依法符合再审条件,则依法启动再审”。

会议纪要第五条写道,“为推进解决嘉莲大厦房产纠纷,会议决定成立嘉莲大厦问题工作督导小组,由市委徐国庆副秘书长、市政府赵晓波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郑振棬副书记三人负责牵头督办,具体工作由市中院和市土房局负责”。

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以“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福建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为题报道此事,《红网》、《解放网》、《长江日报》、《新民晚报》纷纷发评论予以抨击。

《光明网》发表评论认为:对“会议否决判决”应展开问责,“惩前”才能“毖后”,上级有关部门对厦门市委政法委等单位“以会议否决判决”事件务必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这,不仅是还当事人公道的需要,更是还法律威严的需要!

《红网》刊发“会议纪要‘商请’法院是权力干涉司法的罪证”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假设厦门的这起事件发生在法治成熟国家,无疑是极大的丑闻,当事领导注定得辞职了”。

尽管舆论反响强烈,但未能遏制住某种权力对执行的干预。

沈先生告诉《人民法治》记者,汇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只执行到2007年9月份。不仅房产证办理毫无进展,而且迄今还有8年的违约金仍赖着不付。

 

福建厦门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干扰生效判决执行的《会议纪要》

福建厦门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干扰生效判决执行的《情况反映》

 

高院挂牌督办 缘何依然“执行难”

沈先生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遭遇权力干预,无奈之下只得向高人民法院申请督办此案。

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三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督办此案。

据沈先生反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林副院长、执行局孙亦闽局长、王副局长、李文明主任曾数次前往厦门对厦门市两级法院传达高人民法院的督办指令,多次敦促思明区法院执行局执结此案。至今仍无实质成效,在被执行人汇成公司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厦门市两级法院没有启动拍卖程序。

2014年4月,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入黑名单,汇成公司被正式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4年12月29日与2015年1月4日,记者两次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新闻发言人严峻证实高人民法院曾下文督办此案。严峻表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督办令之后,依法对此案作出督办部署,目前还在执行中。当记者要求采访督办此案执行的领导时,严峻说,正在办理的案件,法官不宜接受采访和对外发表意见。

根据沈先生的书面反映,2014年7月22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增祥专门通知沈先生到办公室,向其出示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交办批文及督函,并承诺将尽快执行此案。但5个多月过去,案件却毫无进展。

2014年12月30日,记者专程前往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采访李增祥局长,法院新闻发言人何春晓称李局长本人不接受采访,并说此案主要由思明区法院负责执行,已通知思明区执行局局长徐美玲就相关问题向记者作出说明和解释。

当天下午,记者前往思明区法院,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徐美玲。

记者:汇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一案,高人民法院已挂牌督办两年多,并于2014年4月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为何至今还不能执行到位?其中遇到哪些障碍?

徐美玲:我们执行过程中没有什么障碍,主要是这个案件比较复杂,迟迟不能执行到位也有多种原因。

首先,办理房产证的执行是厦门中级法院负责,思明区法院只负责违约金的部分执行,涉及办证的问题,好去采访厦门中院。

其次,据我们向房管部门调查和汇成公司的反映,嘉莲大厦其他业主多数都已办理了房产证,业主沈诵庆的诉争房屋迟迟未办证,是因为存在违章搭建和更改规划设计等问题。还有,本案目前还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比较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

记者:关于沈先生的诉争房存在违章搭建和更改规划设计的说法,是否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徐美玲:没有。我们只是调查时听说,并且开发商也在执行异议中提出。

记者:作为执行法官,对没有证据的异议是否也可以采信?

徐美玲:只要被执行人提出了异议,我们就要调查,这是被执行人的法定权利。

记者:据了解,沈先生为了证明违章搭建和更改规划设计的并非他本人,而是开发商汇成公司,特别提供了一份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00)厦公消审第322号予以证明。该文件确认,夹层增设及用途变更事项均是汇成公司在交房前自行建造。

(记者随即出示了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第322号文件及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2013)D167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明确沈先生的诉争房“已通过审核,具备登记条件”,直接否定了诉争房因违章不能登记的说法。)

您是否见过这两个证据?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徐美玲:我们负责执行的法官对这些证据材料不做审查。

记者:你们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客观证据不做审查,反而对被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的异议却积极调查,是出于什么考虑?

徐美玲:我们执行就是为了保护胜诉人的权益。

记者:在这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沈先生才是胜诉人,你们如何体现保护他的胜诉权益?

徐美玲:被执行人对执行的异议权,也是法律赋予的,我们也要重视和保护。

记者:你们在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遭到外界权力的干预?

徐美玲:没有。

记者: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福建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是否意味着此案有权力干预?

徐美玲:那个时候,我还没到执行局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到执行局才一年多的时间。

记者:你们在执行裁定书中认定“汇成公司递交测绘成果的日期是2010年7月22日,故对应的违约金仅应计算至2010年7月22日”,与生效判决内容“汇成公司承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应计算至备齐资料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有明显不同,是否存在以执行裁定变更生效判决的问题?

徐美玲:我们没有变更判决内容,只是理解不同而已。

记者:你们作出的执行裁定是否存在错误?

徐美玲:没有错误。

记者:没有错误,为何后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徐美玲:因为双方不服,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是他们的权利。

记者: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挂牌督办后,你们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加快此案的执结?目前此案处于执行阶段的哪个环节?

徐美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和控制,并对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截至目前,已单独评估出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房产,很快可以进入拍卖程序。

记者:在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后,你们对此案是否制定了执结的时间表?

徐美玲:没有时间表。因为房产价值的评估,双方都可以提出异议,次评估后,他们都提出了异议,因此我们又重新委托评估,然后将结果送达他们。汇成公司后来又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再次委托评估,现已把重新评估的结果送达他们。就看他们能否接受评估结果,是否还要提出异议。

记者: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是否有次数的限制?不然,为了拖延执行,被执行人反复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徐美玲:法律没有限定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的次数,被执行人有异议权,不能剥夺。

很显然,依照徐美玲的说法,在思明区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查封房产的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无休止的异议将是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难以逾越的障碍。

据沈先生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思明区法院对汇成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已经先后经过三次评估。次评估结果在2012年12月,第二次在2014年5月,第三次是2014年7月。

针对次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汇成公司提出异议是在结果送达一年之后。

另据了解,所谓重新评估,也仅仅是要求原评估单位更改一些数据,并未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众所周知,评估价并非实际交易价,即使有所偏差完全可以通过竞拍过程进行调节。但思明区法院对被查封房产的反复评估,如此耗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结。

另据沈先生提供的两份编号相同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思明区法院执行局针对此案制作的执行裁定书还出现阴阳面孔,其中送达被执行人汇成公司的裁定书注明需支付的违约金为328.427035万元;而送达申请执行人沈先生的相同编号的裁定书则注明需支付的违约金是430.7166万元(与判决相同),两者相差102.298565万元。沈先生是在翻阅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报告时偶然发现的。沈先生随后向思明区法院领导举报,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沈先生解释说,前一份是内部用的。然而沈先生明明看到上面有“送达汇成公司”的字样。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有高人民法院的多次挂牌督办与黑名单曝光等高压措施,但负责实际执行此案的思明区法院依然“举步维艰”。其中是否存在消极执行?执行是否受到了外力的干扰?沈先生等待了近20年的房产证何时才能到手?对此,本刊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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