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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获离异父母房屋不领情 母亲起诉求房屋确权共有

姑苏晚报   2014-03-02 08:27

[摘要] 离婚诉讼两年多后,妻子戴某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对离婚前购买的房屋享有共有权。让法官诧异的是,戴某此般做法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房,而是为了亲生儿子能对自己尊重和感恩。

离婚诉讼两年多后,妻子戴某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对离婚前购买的房屋享有共有权。让法官诧异的是,戴某此般做法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房,而是为了亲生儿子能对自己尊重和感恩。

戴某和张某均是苏北人,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他们根据农村风俗办理了婚礼,却一直未领取结婚登记。1993年和1994年女儿和儿子的顺利出生让这个家庭越来越圆满和幸福。为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全家一起来昆山务工并定居。夫妻二人省吃俭用,终于在2003年买了房子,结束了租房生涯。因两人未领结婚证,故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房屋贷款由戴某和张某共同归还。眼看日子一天天好过,孩子也一天天长大,本该好好过日子的夫妻俩却出现了感情裂痕。2012年经两次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虽夫妻之情不再,但对儿子的爱却始终未变,两人约定这套房屋等儿子年满18周岁时过户给儿子。

因为是戴某坚持和张某离婚,儿子认为是妈妈破坏了家庭的幸福,因此一直对妈妈心有怨言。父母离婚后,儿子对房子之事不仅不领妈妈的情,甚至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爸爸的名字,这房子与你没有关系,即使给我也是爸爸给我的。”听到亲生儿子这番话,看到儿子对自己的冷漠,戴某不禁伤心不已。为让儿子承认房屋有自己的份额,为让儿子对自己有起码的感恩,戴某一纸诉状将前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戴某与张某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他们已同居多年,且共同生育了儿女,故构成事实婚姻。该房屋购买于双方离婚之前,且系双方共同购买、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屋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戴某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均同意添加戴某为房屋共有人。

法官提醒:既然感情破裂,夫妻有选择离婚的自由和权利,婚姻感情的破裂已经使父母心力交瘁,子女的不理解更会平添父母的痛苦。作为子女,不希望父母离婚可以理解,但对父母的孝敬和尊重不该因父母离异而有所改变。体贴、孝顺、懂事、感恩才能让自己和家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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